被告人石立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402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立立,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立立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财林、检察官助理陈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立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4日12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中物小区“有你真好”超市门口附近,被告人石立立以能给被害人朱某的儿子办理葫芦岛市实验小学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石立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共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立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石立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郜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实验小学证明,石立立伪造的实验小学录取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立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立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立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石立立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立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罚金已缴付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李福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