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欣、张佳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21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佳欣,女,2000年5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盘锦市大洼区,捕前住台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张佳成,男1999年10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台安县,捕前住台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媛、检察官助理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驾驶宝岛牌电动车来到台安县,将被害人郭某购买的耐克牌运动裤快递件及被害人李某1购买的肾药快递件盗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20元。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驾驶宝岛牌电动车来到台安县,将被害人庄某购买的格力高牌便携式榨汁机快递件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元。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驾驶宝岛牌电动车来到台安县,将被害人王某购买的阿道夫牌洗发水套装快递件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9元。4、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驾驶宝岛牌电动车到台安县,将被害人李某2购买的橘朵牌丝绒哑光唇釉快递件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8元。5、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驾驶宝岛牌电动车来到台安县,将被害人邢某购买的手持挂烫机快递件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9元。6、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驾驶宝岛牌电动车来到台安县,将被害人周某和购买的Thebodyhop牌生姜洗发水快递件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元。7、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驾驶宝岛牌电动车来到台安县,将被害人于某购买的自热小火锅和凉席快递件盗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2.4元。综上,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共盗窃作案7起,盗窃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16.1元,所盗赃物现已返还和赔偿给被害人。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3、郭某、庄某、王某、李某2、邢某、周某和、于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佳欣和张佳成的供述,台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老柴超市快递被盗现场视频截图,物品价格证明,搜查证,被害人李某3出具的谅解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均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佳欣、张佳成所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李某3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佳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佳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