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1/21 0:00:00

彭豪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彭豪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02刑初292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豪,男,19965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710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6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7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豪犯非法拘禁罪,202011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11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61716时许,被告人彭豪和卢龙等人以过生日订台的方式将被害人余某骗至双清区锅司令开某店门口,后两人将余某挟持至大祥区板桥乡某处。卢龙借口余某背叛了他,要求余某还欠他的3000元钱。余某说没有,彭豪见状便打了余某一耳光,并用木板击打余某背部、脑部和右肩部,并捡起地上的红砖威胁余某,迫使余某从朋友处借款7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彭豪,彭豪将其中100元转给卢龙。2020921日,卢龙亲属代卢龙赔偿余某4000元,余某对卢龙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邝刚军、马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被告人彭豪、同案犯卢龙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讯问光盘1张,转账记录截图、入职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短信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转账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豪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豪有吸毒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彭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622日起至20211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永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