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1/16 0:00:00

赵小成与赵长庆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小成与赵长庆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0723民初2274

原告:赵小成,男,生于1975121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X********

被告:赵长庆,男,生于196189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干部,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生于199671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干部,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X********

原告赵小成与被告赵长庆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0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小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广播、电视,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赔偿侵权产生的费用0.5万元,合计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1016日下午到洋县XXXXXX村主任赵芝侠侵占其宅基地之事的督办,负责信访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工作之被告,在同事余某某在场,期间不时有前来办事的他人进出和停留。即以“你这个事问了,你就当我没问,你有一个喔媳妇的妹,是你姨妹,你在山里种香菇,把你妹引上山去是事实吗?你姨妹肚咋大的,你咋说?你当我没有问",原告答“好,那就把这事情弄这,咱们不求个啥只求个公平”。被告接着说“最后是啥原因,最后你媳妇(出去)在那里去都要了几个小娃了,你说把()户口给咋个呀?是这话吧,就是这话嘛!人家(组织)(媳妇都不在了)户口是喔那(样的)()了的"!因时间已晚,原告脱口而说“是你说我把我姨妹肚子搞大的这话,今天晚了咱们明天再说”而回。原告因此而于次日(20191017日、1018)到溢水镇找被告“你昨天说我把我姨妹肚子搞大的,请你把我姨妹和妻王宝平传来,把强奸姨妹和虐待妻王宝平这两个事情给处理嘎"!原告再于20191023,第二次到溢水镇政府找被告“将我强奸姨妹、虐待妻王宝平这两个事情处理嘎”,被告即说“喔可上了《刑法》了"!被告拐话题“有人反映你媳妇长期不在屋里,吃低保人家有个规定哩:长期不在屋里生活的,虽然你没有在屋里可在外面打工哩,可她没有跟你生活几年了吧,是几年了吧!然后那人家是评定你这个低保哩,一直是给你吃的是四个人的低保,窑坪有人反映谁的媳妇出去这么多年了,咋回事人家在吃(低保),所以村上为了保住你们几人的低保,才把你媳妇户口注销了,你这事,你还在辩白哩,你屋里实际只有三人,这回给你(移民搬迁)房的时候,又把你媳妇户口给迁上了。你们是四人房屋这该是属实吧,你还不把这事捏住,你还在挑哩,利害关系你自己想给哈"。原告答“既然有规定,那她给我出的有啥凭据哩?况且,女赵文燕的户口是含你在内的村镇组织到溢水派出所已经注销后,由我赵小成躬亲派出所由户籍警勉为其难的才给我迁在户口簿内的,你们还恬不知耻的敢带着兽脸(面具)瞒天过海能说是你们给迁上的,太不要脸了”。致使原告因名誉被损害,而自20191016日起遭到了含本地邻居在内的干部群众及整个溢水镇地区和洋县部分区域的亲戚朋友下眼看待原告,与人缺失了订约可得之经济利益的损失,并因收集证据而误工等损失0.5万元,致其精神痛苦赔偿精神抚慰金4.5万元,5万元人民币。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名誉权,致其名誉沾污被人误解,群众干部远离原告,确实是众叛亲离,亲者痛仇者快。致使原告失去社会人民与原告订约的机会和条件,遭受损失、并精神痛苦。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赵长庆辩称,被告是溢水镇政府信访办主任,原告涉及信访案件,在信访调查中,被告对原告进行正常询问,不存在主观过失,未违反法律对特定人权利的保护规定,主观意图上并无恶意,不存在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被告在询问过程中,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在有其他群众到大厅办事时就会暂停谈话,未向其他人提及此事,也未向外人展示过本案的相关卷宗,不存在社会公众知悉现象,不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客观事实;原告带有目的性的偷录询问过程,且对其断章取义,片面曲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谈话内容,此片面录音不应作为证据。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不成立。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XX村村民,被告系溢水镇政府信访办主任。2019919日溢水镇政府接到洋县信访局转来的赵小成反映赵芝侠侵占其宅基地信访案件,该信访案涉及原告之妻户口被注销之事,由被告负责接待处理。20191016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在办公室接待原告来访,在接待过程中,被告问原告:“你有一个媳妇的妹,是你姨妹,你在山里种香菇,把你妹引上山去是事实吗?你姨妹肚咋大的,你咋说?你当我们没问,你媳妇在屋生活不成了,出家才出去的,你当我们没问。”之后的谈话中,被告向原告解释移民搬迁搬新腾旧及注销原告之妻户口原因的相关事情。在场的有溢水镇信访办工作人员余某某,谈话期间有几人进出办公室,但均暂停了谈话。20201026日,原告以与被告言论使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说,原告将其姨妹带上山,而其姨妹肚子为何大了,以及其媳妇是在发现其姨妹肚子大了在家生活不了了才离开家的这部分内容侵害了名誉权,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致使其朋友和邻居另眼相待,不怎么和其交往了。被告认为其是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向原告核实其妻子离家出走的原因,才谈及原告和其姨妹的关系,属于工作范围也是职务行为。原告表示被告未在其他场合发表过亦未从他人口中听到过有关侵犯其名誉权的言论。原告未提交被告言论对其造成影响及损害后果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录音光盘、洋县溢水镇人民政府关于赵小成信访件调查有关情况的报告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认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诽谤、侮辱行为,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诽谤、侮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来确定。原告表示被告未在其他场合发表过侵犯其名誉权的言论,从原告提交的双方谈话时私自偷录的录音中判断,原、被告谈话过程中仅有镇信访办工作人员余某某在场,期间有他人进出办公室,但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原、被告并未进行对话,且被告的言论涉及工作内容,是在处理信访案件中的正常询问,被告对该言论并未向他人进行传播散播,未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故被告的言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小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小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艳云

书 记 员  韩青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