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放球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32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南侧/街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汤淑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宇翔,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严放球,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理人:严岚,女,回族,1973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系被保全人严放球妹妹。
委托代理人:曹建维、唐叶琳,均系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建维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唐叶琳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严放球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湘0903民初32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严放球银行存款467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HY××**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物。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严放球银行存款467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严放球银行存款467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HY××**的丰田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