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洁与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5民初7927号
原告:秦洁,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宜清路**。
法定代表人:任富明。
原告秦洁与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鼎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三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2037元;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家政服务公司,其经营模式为由被告向客户售卖充值卡(充值一元钱在卡内显示为充值一点,即一元等于一点),客户充值后,由被告指派家政人员到客户家进行家政服务,服务完成后,根据服务内容、时间由被告从客户的充值卡中扣除相应点即服务金额。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售卖三张充值卡,金额共计16000元,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数次家政服务后,于2018年7月停止为原告提供家政服务,三张充值卡所剩余额总计12037点即人民币12037元。现被告无法为原告提供家政服务,理应将充值卡内剩余金额退还给原告,故提起诉讼。
天津三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服务协议,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卡通办理表》并办理家政服务卡,客户签章为秦洁,卡号为1122********,充值金额3000元,服务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现该卡内余额36元。《一卡通办理表》上加盖有被告天津三鼎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及原告本人的签名,背面附有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原告又于2017年间向被告办理充值卡2张,卡号分别为9999********、9999********,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现上述二卡内余额分别为2001元、10000元。后被告天津三鼎公司为原告提供家政服务。因被告运营出现问题,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退还卡内余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办理的卡号为9999********、9999********的会员卡,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因自身原因无法为原告继续提供服务,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上述家政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双方签订的卡号为1122********的《一卡通办理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约定该卡已过服务有效期,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该卡余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天津三鼎公司退还卡内余额12037元的诉讼请求,结合会员卡使用情况,本院支持12001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秦洁与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就卡号为9999********、9999********的家政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秦洁12001元;
三、驳回原告秦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