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5/15 0:00:00

张文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文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1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魏九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晖,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羽,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张文因诉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西城城管局)行政答复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102行初6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城城管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了京西城城管行政信(访)[2019]002号《行政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答复)。张文不服,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城区政府于2019年8月5日作出西政法复[2019]第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西城城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答复。
  张文向一审法院诉称,张文系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2号房屋产权人。坐落在西四北大街24号的华天饮食杏园餐厅与西四北大街22号南北相邻。在文革期间,为建防空地下室,西四北大街24号和22号、20号、18号4户人共同在西四北大街22号院落东部挖地建地下室,后一起在地下室上面建了房屋。此房门窗开向22号,当时4家决定此房屋和地下室平时由24号和22号使用,地下室由4家防空袭用。后来,24号擅自将房屋门窗砌砖堵死,用于扩张餐厅经营场所,使用至2017年4月。在《北京市国有土地地籍调查表》中注明,西四北大街22号东部院落,由“华天饮食集团占用约11.8平方米,产权人提出收回使用权”。2017年4月18日,张文看到华天饮食公司杏园餐厅把文革中在22号院落东部的建设的房屋房顶和他们后来在此房上面搭建的二层小阁楼建筑拆光,准备再搭建房屋。张文立刻拨打12345热线举报。24号拆除和建设行为未经过审批,请求有关部门制止其在22号院落东部土地上再搭建房屋。针对张文的举报,西城城管局并未给张文答复。2018年12月28日下午和29日上午,张文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访接待窗口递交了《关于要求处理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杏园餐厅在2017年4月至5月间在于文革中强行占用西四北大街22号11.8平方米土地上再次建房问题的请求》信访函。2019年3月11日,因超过了《信访条例》规定的60天处理期限未答复,张文向96310询问信访办理情况。2019年3月13日,张文收到西城城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答复。张文对该行政答复不服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6日,张文收到西城区政府的被诉复议决定。张文认为,被诉行政答复及复议决定都是违法的,请求法院撤销西城城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答复、撤销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西城城管局向一审法院辩称,涉案违法建筑已经拆除,西城城管局将有关信息告知张文并说明了理由,且并未对张文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西城城管局作出被诉行政答复,合法有据,并无不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张文的诉讼请求。
  西城区政府向一审法院辩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张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文系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2号房屋产权人之一。2018年12月28日及29日,张文向西城城管局信访窗口递交了《关于要求处理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杏园餐厅在2017年4月至5月间在于文革中强行占用西四北大街22号11.8平方米土地上再次建房问题的请求》。2019年1月8日,西城城管局对张文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了现场检查照片。2019年2月25日,西城城管局作出被诉行政答复,主要内容为“您反映的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4号杏园餐厅,现场未发现有建设行为。为进一步核实情况,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第二城管执法队已联系房屋测绘部门对上述房屋予以测绘,待测绘报告出来后,执法队将依法按程序办理”。张文对被诉行政答复不服,于2019年5月10日向西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5月17日,西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年5月27日,西城城管局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被诉行政答复所依据的证据材料。2019年7月8日,西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送达张文和西城城管局。2019年8月5日,西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另查,张文举报的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4号房屋的产权人为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其中张文争议房屋为24号产权房第一幢房屋即北数第一间(杏园餐厅)在2017年4月进行了挑顶修缮。为核实上述争议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西城城管局向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去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认定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函》(市规划国土函[2017]107号)回复称,“大修”无需规划许可。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西城城管局对争议房屋进行了测绘。《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显示,幢号1的建筑面积和西全字第12593号《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幢号1的建筑面积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西城城管局具有对张文举报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2018年12月28日,张文举报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4号杏园餐厅存在未经规划许可,违法建设问题。西城城管局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涉案24号杏园餐厅有房屋产权证(西全字第12593号),产权人为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2017年4月,杏园餐厅对涉案房屋进行挑顶修缮。2019年1月8日,西城城管局进行现场检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西城城管局就挑顶修缮是否需要规划审批向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去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认定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函》(市规划国土函[2017]107号)回复称,“大修”无需规划许可。为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问题,西城城管局对争议房屋进行了测绘。《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显示,幢号1的建筑面积和西全字第12593号《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幢号1的建筑面积一致。2019年2月25日,西城城管局将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告知张文,并制作了书面的被诉行政答复。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之处。
  张文主张涉案房屋与其房屋因历史原因,存在土地纠纷,进而主张涉案房屋存在违法建设。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土地纠纷问题,张文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张文庭审中主张其投诉举报是信访,西城城管局按行政程序予以答复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此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西城城管局具有针对张文反映的违法建设问题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张文若坚持其投诉举报应为信访,因信访行为并非行政审判的审理范围,张文若坚持属于信访应向信访部门反映,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西城区政府作为西城城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针对其工作部门所作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西城区政府在收到张文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结论正确。
  综上,张文请求撤销被诉行政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文的诉讼请求。
  张文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行政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诉讼费由西城城管局、西城区政府承担。
  西城城管局、西城区政府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张文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西城字第07312号《房产共有执照》;
  2.195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产权共有执照》;
  3.《土地登记申报通知书》;
  4.《土地登记收件单》;
  5.《北京市国有土地地籍调查表》;
  6.《关于要求处理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杏园餐厅在2017年4月至5月间在于文革中强行占用西四北大街22号11.8平方米土地上再次建房问题的请求》;
  7.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来访人员登记表》;
  8.被诉行政答复收件邮戳和签收日期;
  9.被诉行政答复;
  10.《关于要求对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京西城城管行政信(访)(2019)002号〈行政处理意见书〉行政复议的申请》;
  11.《行政复议申请》的补充说明;
  12.西政法复[2019]第67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
  13.被诉复议决定;
  14.2017年4月18日-5月在22号院落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除和再搭建施工的照片。
  在一审诉讼期间,西城城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北京城管信访管理系统互联网截图;
  2.举报信访材料;
  3.关于西四北大街24号杏园餐厅的情况说明;
  4.现场调查笔录;
  5.证据照片登记表;
  6.情况说明;
  7.2017年西四北大街24号北房第一间现场装修施工照片;
  8.二层建筑拆除前后照片;
  9.西全字第12593号房屋所有权证;
  10.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11.《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认定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函》。
  在一审诉讼期间,西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张文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西城城管局的复议答复书;
  4.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5.被诉复议决定及送达手续。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西城城管局提交的证据7,因未提交证据原件,复印件并不清晰,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予以排除。张文、西城城管局、西城区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西城城管局具有对张文举报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西城区政府作为西城城管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具有针对其工作部门所作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西城城管局于2018年12月28日接到张文的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后委托有关部门对张文举报的房屋进行测绘,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张文,西城城管局所作被诉行政答复并无不当。西城区政府在受理张文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亦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文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文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张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轶松
审  判  员   徐 宁
审  判  员   励小康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朱彬彬
书  记  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