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5/15 0:00:00

赵和平与岳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和平与岳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3民初946号

  原告:赵和平。
  被告:岳万明。
  原告赵和平与被告岳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玲玉,被告岳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4日,被告岳万明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此后,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一直拖欠、拒不偿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予支持。
  被告岳和平辩称:原告并未多次催收,自己一直尝试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但原告拒绝接听电话,借款的一万元事实存在,但自己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是原告归还生产设备以及生活物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4日,被告岳万明向原告赵和平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用于支付自己雇佣的工人的工资,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赵和平现金人民币计:壹万元整。借款人:岳万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一直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赵和平与被告岳万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赵和平可以随时向被告岳万明主张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赵和平主张被告岳万明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岳万明提出的要求原告赵和平返还生产设备和生活物资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岳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和平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岳万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娜木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