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0/4/21 0:00:00

刘峰、王军等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刘峰、王军等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苏0804刑初117号

  自诉人袁某。
  被告人刘峰。
  被告人王军,曾用名王某。
  被告人石亚,曾用名石某。
  自诉人袁某于2020年4月7日以被告人刘峰、王军、石亚犯诈骗罪,而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缺乏罪证,且自诉人袁某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袁某诉被告人刘峰、王军、石亚诈骗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建坤
审 判 员 张绍萍
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