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林业局与九台区土们岭杨木林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林业局,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1810138882640.
负责人:王炳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东,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九台区土们岭杨木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镇马鞍山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孟宪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该公司生产副厂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林业局以被执行人九台区土们岭杨木林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长九林罚决字[2017]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九台区土们岭杨木林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以后,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马鞍山六社,破坏林地采石,擅自改变林业用途,改变用途林地面积2641平方米。2017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长九林罚决字[2017]第6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恢复原状;(限在2018年6月3日前恢复原状)2.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8元罚款,合计为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47538.00)。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于当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没有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九林行催字[2017]6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虽缴纳了罚款,但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九台区土们岭杨木林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非法改变林地面积264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九台区土们岭杨木林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长九林罚决字[2017]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林业局作出的长九林罚决字[2017]第6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秀妍
审 判 员 范显久
人民陪审员 赵 清 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 艳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