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3 0:00:00

马成龙等人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成龙,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德惠市。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庆宇,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被德惠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思源,男,1998年10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春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德惠市。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周冠儒,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春邮政储蓄银行208医院支行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查明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庆宇、魏思源、马成龙、周冠儒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吉018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成龙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成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成龙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成龙撤回上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代理审判员  万明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