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4酒后途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A山镇正气路与中韩路交叉口被告人王志刚经营的“中旺串串香”饭店后门时,因该店豢养的狗对其吠叫,遂拿砖头打狗,被王志刚发现后制止,张某4随即离开。当日20时许,张某4酒后又到该饭店后门处,持砖头打砸饭店的门窗玻璃,并进入该饭店储物间内,摔打部分物品,王志刚的岳父王某与王志刚闻声先后进到储物间,王志刚随即与张某4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志刚用力将张某4推倒,致其仰面倒地,后枕部撞击到地面,张某4欲爬起来伸手准备拿砖头时,王志刚又用木棍击打张某4头部,致其再次倒地,王志刚见张某4没有反应,遂打电话报警。同年3月23日,张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4符合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终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张某4受伤后被送往威海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共花费抢救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685.79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刚供述,2017年3月14日20时许,他听见储物间屋里有玻璃和碗碎裂的声音,就到储物间去看,岳父王某当时就在储物间冰箱的位置,张某4拿着一块砖头冲着他上来了,嘴里说的什么没听清,张某4用右手抓住他的衣服领子,他用双手往张某4胸前一推,砖头掉在了地上,张某4的后背先撞在了柜子上,身体又往前倾,头部撞在地上,他听见撞地的声音比较大,接着张某4爬起来准备捡地上的砖头,他顺手就从液化气罐旁边拿起一根木棍朝张某4后背打了一棍,当时张某4正在起身,结果打在头上,张某4还没站直身子就仰倒在地。
2、证人王某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他听见外面的狗在叫就到后门看是怎么回事,他到后门看见一名男子(张某4)手里拿了块石头往西屋扔,他对男子说了一句“你滚”,男子就从后门狗窝那拿了用绳子系在一起的两块水泥砖,他见情况不好就往屋里跑,女婿王志刚听见声音后就过来了,男子说“我早就想把你的店给砸了”,王志刚就与男子相互撕扯,相互用拳头殴打对方,打了一会儿,王志刚用双手推男子前胸,男子倒在地上。当时男子后脑着的地,煤气罐也倒在地上,接着男子又从地上爬起来,被王志刚用木棍从后面打了后背一下,接着又用左手从男子正面把人推倒了,男子倒在地上想起来,动了几下爬不起来就不动了。
3、证人曾某证实,案发当晚20时20分许,他到串串香吃饭,后听见西头那间屋有玻璃被打碎的声音,接着老板(王志刚)及其父亲(王某)就进了西屋,他听见里面有砸东西的声音就通过西屋的房门朝里面瞅了一眼,看见有名男子(张某4)在西屋里面拿东西朝地上摔,具体摔的什么没看清,他怕东西摔到身上就回到座位上。又过了两三分钟,老板及其父亲从西屋出来了,老板先打110报警,又打电话让其媳妇赶紧过来。警察来了以后他跟着进了西屋,看见先前砸东西的男子头朝北脚朝南,面朝上躺在地上。
4、证人李某1、刘某、张某2均证实被害人张某4于案发当晚饮酒的事实。
5、证人张某3、李某2均证实被害人张某4案发当日中午饮酒的事实。
6、证人魏某、宋某证实案发后出诊及事发现场的情况。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门窗玻璃破碎、地面见多处砂锅破碎残片及其它物品散在分布于地面等情况。
8、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4的死亡原因符合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终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关于致伤方式及致伤物:死者右顶部头皮擦伤,右枕顶部头皮下血肿,病史反映枕部头皮挫伤,影像片反映右枕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上述头皮损伤未反映出工具类致伤物接触面损伤特征,符合与接触面较大的钝性平面物体接触所致。头皮损伤对应右枕顶骨粉碎性骨折伴微凹陷,此处骨折碎片较多,其中心见一崩裂细小骨折碎片,骨折线以此为中心向四周呈放射状延伸,分别向左额颞部、左颞部、右颞部及右枕部延伸,骨折分布具有颅骨局部与整体变形相结合的特点,一次钝性外力可以形成。死者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双侧额颞叶、双侧枕叶脑挫伤、出血,上述脑挫伤及硬膜下出血具有冲击伤-对冲伤特征,符合典型减速性运动所致脑损伤特征。此外,死者头部整体损伤特点为外部损伤轻,内部损伤重,头皮损伤反映出与较大钝性平面物体接触特征,颅骨骨折符合整体变形特点,颅内损伤亦具有减速运动损伤特征,结合现场及案情分析,符合颅脑摔跌所致,且一次作用可以形成;考虑死者颅脑损伤程度严重,摔跌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初始运动速度。本例影像片反映死者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影像学片反映此处头皮肿胀与骨折线重合,且尸检未发现此处头皮存在擦伤等特征,故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符合骨折后的继发改变;本例还检见死者颈部右侧点状皮肤擦伤,右手背皮肤擦伤,上述损伤徒手接触或与钝性物体接触均可形成,其损伤程度较轻,不构成死亡原因。
9、受理案件登记表显示报案人为王志刚。
10、户籍证明显示王志刚出生于1979年3月9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户籍证明、医疗费单据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