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6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学兵酒后在银川市XX区门口因暂存花盆事宜与该小区保安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发生争执及厮打,致段某某受伤。事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气胸。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向法庭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被告人黄学兵到案的情况。
(二)基础信息,证实黄学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黄学兵对该结论无异议。
(四)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银川市金凤区丰盈小区住户。2016年5月10日20时许,其在丰盈家园小区门口和保安老段聊天,小区一名姓黄的住户过来骂老段,老段说:"你喝多了,我不和你说",二人继而开始争吵并撕扯,推搡过程中绊到一个凳子,二人倒地。其和旁边的人将姓黄的拉开,老段坐在地上。这时,小区门口驶过一辆车,车过去后其看见老段和姓黄的倒在大门北侧土堆上互相拽着对方。其和旁边的人将二人拉开。老段脸上有血,姓黄的是否受伤没有看到。
(五)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银川市金凤区丰盈家园小区保安。2016年5月9日20时许,其在丰盈家园小区门口看到黄学兵和段某某在小区门口的桌子旁争吵、撕扯,其让田某某将二人拉开。这时有车辆经过小区门口,车辆过去后其看见段某某躺在小区门口北侧的土堆上,田某某和朱童将黄学兵拉走。其看到段某某头部被打伤,遂报警。
(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银川市金凤区丰盈家园小区保安。2016年5月9日18时许,其上班时被告人黄学兵到小区门口让其将一个花盆放到物业办公室,其将钥匙给黄学兵让黄学兵自己放,黄学兵骂骂咧咧地将花盆放下后离开。当日20时许,黄学兵再次到小区门口骂其,其未理会。又过了一会,黄学兵再次骂其,并用拳头打其脸部,拿起旁边的椅子准备砸其,被保安马某某拉住,黄学兵又用拳头将其打倒在地,用脚踹其肋骨,后被劝开。其被扶至物业办公室,马某某打电话报警。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其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右肺上叶结核。
(七)被告人黄学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9日16时许,其从银川市金凤区丰盈家园出来准备和朋友去吃饭,在小区门口买了一盆花临时放到小区保安室。当日18时许,其喝完酒返回小区,从保安室拿上花准备回家时接到朋友电话,因有事出门,其让保安段某某帮忙将花盆放回保安室,段某某不愿意帮忙,其自行将花盆放在保安室后出门。过了一会,其返回取花盆时与段某某发生争执,段某某拿木棍打其头部几下,将其打倒,小区业主过来拉架,段某某又用木棍打其腿,其翻起来打了段某某脸部一拳,段某某倒在保安室门口的土堆上,业主将二人劝开。
(八)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黄学兵辨认,银川市金凤区丰盈家园小区门口是其对段某某实施伤害的地点。
(九)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情况。
(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2年12月3日,被告人黄学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原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该判决书中载明1996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学兵因犯流氓罪被原银川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十一)门诊及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及门诊费票据,证实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23日,段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该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同时证实产生医疗费用的情况。
(十二)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工资明细,证实段某某系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秩序维护员。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工资为1980元/月。
(十三)交通费发票,证实段某某因就医产生交通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