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妻子于某某及同村村民张某、于某2、刘某某等人到本村"雷家地"上浇水,被害人张某2和他的妻子张某得知情况后到地上阻拦张某某浇水,双方发生争吵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将张某2左手掰伤,致其左手第4掌骨骨折。经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6月3日21时30分,民乐县三堡镇韩庄村村民张某2报称其被同村村民张某某殴打致伤,即本案由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立案侦查。
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张某3和张某都把地承包给了张某某,张某2两口子耿耿于怀,经常和张某3发生矛盾。2016年6月3日晚上,张某3开车拉妻子刘某某和张某两夫妻来地里浇水,半个小时后回来时看见张某的妻子于某2在水渠边的地上趴着,张某2的妻子在旁边大哭。刘某某给张某3说于某2在阻挡张某2的过程中被张某2用铁锹砍了,之后派出所民警就赶到现场了。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晚上20时许,于某某来到地里,刚把水接上准备浇地,张某过来就开始辱骂,张某3的妻子刘某某就和张某开始争吵。后张某的丈夫张某2到来,用脚踏水渠的闸板,张某的妻子于某2过去阻拦,被张某2一铁锹剁倒了,于某2去抢夺铁锹,张某就骑到于某2身上一顿乱打,张某2过去在于某2的肚子上踏了几脚,之后张某2就报警了。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19时许,张某某叫刘某某等人去地里浇水,张某骑车过来开始谩骂我们。21时左右,张某2拿着铁锹和张某来到地里,张某2把水口子扒开往自家地里浇水。张某的妻子于某2上前阻拦,争吵过程中,张某2在于某2的肚子上捣了一铁锹,于某2就倒在水沟里,完了张某2又在于某2的肚子上踏了两脚。刘某某就和于某某上前阻拦张某2,之后张某2就打电话报警了。刘某某没有看到张某某殴打张某2,不清楚张某2的手指头是怎么伤的。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20时许,张某来到地里,看见张某3、张某又用自家的地沟浇水。张某前去制止,发生争吵后离开。张某回家后叫丈夫张某2一同去地里,张某2去后提闸板并踏闸口,张某某的妻子于某某就开始谩骂张某2和张某,后撕扯在一起,张某就倒在了水沟里。张某没有看到丈夫张某2被别人打,也不知道丈夫张某2的四根手指头是怎么弄伤的。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张某等人去地里浇水,被张某谩骂,张某的妻子于某2就开始和张某争吵。一个小时后张某2和张某又来了,张某2去踏闸板,于某2上前去阻拦,被张某2剁了一铁锹后躺在了地里。张某2的铁锹被刘某某夺走后,其又踢了于某2几脚。之后张某2就打电话报警了。张某某和张某2就没有发生肢体接触。我不清楚张某2的手是怎样弄伤的。
7、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晚上,于某2和张某3等人去地里浇水,张某来之后就开始谩骂,相互发生了争吵。之后张某2赶来,用铁锹在于某2的肚子上打了一下,刘某某就上前夺过张某2手里的铁锹,张某2在于某2肚子上踏了两脚,张某骑在于某2身上乱打,之后张某2就报警了。于某2没有殴打张某2,只是和张某发生了撕扯,不清楚张某2的手指是怎么弄伤的。
8、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我放井水给14组浇水,晚上九点钟我到地上看浇水的情况,见张某某等人和张某在吵架。一阵子后张某和张某2又回来了,张某2用脚踏闸板,我说:"闸板是我的,你不要蹬坏了。"张某2就不蹬了,又用手里的铁锹拆水口子,张某3的妻子和张某某的妻子就和张某2两口子撕扯在了一起。张某3的妻子去挡张某2,张某某又去打张某2拆了的水口子。张某2说:"呆瘸子,你打的我的水口子咋哩。"张某某听后就从渠沿上跳下去在张某2的胸口捣了一拳,两人就撕扯在了一起。然后双方用拳头互相在对方身上乱捣。我见张某2在地上,张某某骑在张某2的身上,当时我在渠沿上,没有过去看,不知道怎么打下了,我听见张某2嚎了一声:"哎呀,我的妈呀。"我也没有过去看就回家了。证人张某4在法庭上作证时称,我在渠沿上,他们在地里,可能有二三十米。张某2骂了张某某瘸驴以后,就撕扯到一起。谁先打谁的我不知道,打的什么部位我也不知道,就听见张某2喊了一声"哎呀我的妈呀"。然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在家门口碰到赵某某,赵某某说的张某2被打了。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和张某2是同村村民。2016年6月3日下午,赵某某在张某2家帮张某2修理四轮拖拉机。太阳刚落山的时候,有人去告诉张某2说张某某在地上浇水,张某2和他的妻子到地上去看。后张某2没有回来,赵某某就去了地上。到渠东面南面的第二块地北埂子上,看见张某某和张某2撕扯在一起,张某的女人和张某某的女人也在撕扯张某2。他们撕扯的时候,张某2和张某某倒在了地上,赵某某就听见张某2大声嚎了一声,当时张某的女人和张某某的女人都站在跟前没有倒地。因为张某2和张某、张某3是叔侄关系,赵某某想他们自己人打架也不好去,就回去了。当时张某2和张某某撕扯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弄的他们就倒在了地上,一会我就听见张某2大声的嚎了一声"哎呀,了不得了,我的手"。
10、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晚,我们急救中中心接到三堡镇韩庄村的张某2打电话报称,他们两口子被人打伤,要求急救中心出勤。接报后,我与县医院的刘文垠大夫随120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到现场后我就看见一个女人在地埂子上躺着。我们经过询问和短暂治疗观察后,就让那个女人和她丈夫上了救护车。到达县医院后,我们给那个女人拍片、做CT。那个男的声称自己的手疼得特别厉害。我们让他做CT,那个男的说他没带钱。后来不知咋的他去中医院检查去了。
11、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6年6月3日的晚上,我接到妻子张某打来的电话,称张某3、张某某、张某等人在雷家地里浇水,我让妻子张某先赶过去,后我就拿着铁锹和张某赶去浇水现场阻止浇水。到地上后,我就去蹬闸板,意思是不让他们浇水,结果被管水的张某4挡住了。我妻子张某和张某、张某3、张某某的妻子吵架,随后张某就和张某的妻子于某2撕扯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捣打对方。在撕扯的过程中张某和于某2一起摔倒在地上,于某2骑在张某身上打张某,张某某的妻子也给于某2凑架。当时我准备过去,可被张某3的妻子刘某某挡住了。我就去拆水口子,这时张某某两口子和于某2上去打我,我被按在地,身上被乱捣了一顿,之后被张某4喊开了。我骂了张某某瘸子,张某某又把我按在地上,于某2和张某某的妻子也围上来都打我,没办法了我就把张某某的生殖器抓住,张某某防备时被我一脚蹬过去。然后张某某就上来一只手抓住我左手的四指和小指,另一只手抓住二拇指和中指往外掰,当时我的手就被掰疼了,忍不住嚎了起来,他们就停下了,随后我报了警。民乐县医院的救护车当晚把我和张某拉到县医院后,先给张某拍了片子。因为没钱医生不给我拍,随后我把张某接到了中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6月4日下午,我也做了CT,拍了X光片,是掌骨骨折。
1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6月3日,我打电话叫来张某、张某3给地里浇井水,张某2的妻子张某骑电三轮过来谩骂,在此过程中和张某的妻子于某2争吵了几句后离开了。当天晚上21时许,张某2拿着铁锹和张某来到地里开始谩骂张某某几人。张某2用脚踏给地里放水的闸口,张某3的妻子刘某某上前阻挡。在争吵过程中张某2在于某2的肚子上打了一铁锹,于某2就倒在水沟里。张某2的妻子张某就骑在于某2身上与于某2撕扯,张某2也过来帮张某。张某3的妻子刘某某上前阻挡并夺过张某2手中的铁锹。之后张某2又在于某2的后背上踏了两脚,刘某某叫了张某某的妻子于某某过来挡架,张某2就打电话报警了,并指示妻子张某坐在地里哭骂。我没有动手殴打张某2与张某,也不清楚张某2指头是怎样致伤的。
13、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2左手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14、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2的户籍证明,证明了二人的基本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