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7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华。
诉讼代表人郑智忠,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副总经理。
被告人郑树岭,男,57岁(1960年9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实际控制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职检刑诉[2017]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被告人郑树岭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乐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诉讼代表人郑智忠、被告人郑树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于2008年至2012年间,为获取北京站广场东侧消夏水吧经营权并持续经营,由时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郑树岭安排他人先后五次给予时任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常务副主任的芦某(另案处理,已判决)人民币共计12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金乾鼎商贸中心诉讼代表人郑智忠、被告人郑树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商登记材料,承包经营合同,广告合同,记账凭证,证人芦某、郑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树岭的供述和辩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乾鼎商贸中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郑树岭系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郑树岭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郑树岭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郑树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郑树岭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树岭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