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盟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创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共计9145.2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9145.23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王某某系某商城的注册用户,通过线上点击方式与创盟公司签订了《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约定王某某在某商城消费时,可享受由创盟公司提供的信用赊购服务即延后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履行中,王某某在某商城购买商品,并使用创盟公司提供的赊购服务,物流配送信息显示王某某已经收到全部商品,但是王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尚欠创盟公司货款9145.23元。为维护创盟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某商城为购物平台网站,主要运营模式为第三方商家进驻平台出售商品或者某商城自营店铺出售商品,消费者注册成为某商城用户在平台上自主选择商家及产品进行消费。当某商城用户在消费时选择白条支付则自动签订《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王某某系某商城注册用户,用户PIN码为XXX,2023年10月15日,王某某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了《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第1.1条,本协议是指符合相关条件并可以使用信用赊购服务的某注册会员(以下简称“用户”或“您”)与北京某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城”)、某“JD.COM”开放平台上的第三方商户(以下简称“POP商户”,某商城与POP商户以下统称“某平台”或“卖方”)和作为白条产品运营服务提供方的某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服务方与某商城合作经营,服务方与“某商城”统称为(“某”或“某公司”)之间就用户购买某平台所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并依据本协议就该商品或服务可以进行分期或延期付款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第2.2条,信用赊购服务:指某和POP商户为您提供的“先购物,后付款”的赊购服务(即先买后付服务);第2.7条,消费货款:或称消费本金,指您、附属白条申请人以白条服务支付的适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消费本金以平台支付结算系统,或适用商户订单记录及服务方记账凭证为准;第2.14条,不分期服务:除另有约定外,就任一笔订单,如您不分期,则消费入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当日)为免息期,如您在到期还款日前支付账单所列全部应付款项则账单当期的未分期订单可以自动享受日服务费减免;第2.15条,分期服务:指您申请将消费本金分为若干期付款并同意为此支付分期服务费,您可以自主选择订单分期或者账单分期,您可以每次交易发生时或每月账单日之前选择某笔订单货款进行分期付款(订单分期),并按照相应服务规则支付本金和分期服务费;在每月账单日之后至还款日之前(含当日),您可以申请对本期账单中可分期的消费本金进行分期(账单分期),并按照相应服务规则支付本金和分期服务费;第2.20条,违约金:指您在还款日支付金额低于约定的最低还款额而导致违约时,根据本协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白条产品说明及服务费用计算规则》的内容,向某支付的相关违约金额;第4.1条第(4)项,付款顺序:您的任何付款将按照以下顺序用于支付您的各项欠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催告提醒服务费用、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咨询服务费用(如有)等)、违约金(如有)、服务费(如有)、消费贷款;某保留决定并更改前述顺序的权利;第6.2条,如您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或者违背本协议项下其他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者承诺的,某平台有权自行或者委托服务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4)项,视为您在本协议项下未支付的应付款提前到期,您应立即按照要求提前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并提前支付相关分期服务费、日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附件一《白条产品说明及服务费用计算规则》第一条第3项,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违约金额×违约金费率×违约天数;具体违约金费率按下述收取;第二条,费用标准:违约金费率为0.015%(日)。
前述服务协议签订之后,王某某的商品订购、交付、分期以及还款的情况:
商品
商品金额(单位:元)
总期数
尚欠本金(单位:元)
下单时间
逾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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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6.00
24
9145.23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以上订单,被告王某某已签收。
综上,截至辩论结束之日,王某某尚欠未偿还本金共计9145.23元。
另查明:创盟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3日,其全资股东为北京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电子产品等,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创盟公司的全资股东与《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第1.1条载明的北京某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的全资股东相同。
还查明:2024年7月11日,创盟公司与世纪公司共同出具《说明》,载明:创盟公司与世纪公司同属某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创盟公司有权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客户主张货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到庭陈述以及提交的云催系统截图、账户信息、订单信息、订单支付信息、欠款明细表、物流信息、发票、《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说明》、企业信用信息、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以及电子认定服务许可证以及说明函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某在某商城平台购物时选择白条支付并自愿签署《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则该《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所涉权利义务对王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案涉买卖合同销售方认定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第1.1条已明确载明该服务协议是针对“某注册会员”与“某商城”等主体之间就用户购买某平台所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并依据本协议进行分期或延期付款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并明确注明世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某商城”。现王某某在某平台上购买了货物,再结合创盟公司与世纪公司同属某集团的关联公司并共同向本院出具创盟公司有权主张货款的《说明》,以及创盟公司举示载明案涉货物销售方为“创盟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本院对创盟公司作为本案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事实予以采信,创盟公司有权向王某某主张货款。
履行中,王某某在某商城下单以白条信用赊购方式购买商品,结合创盟公司举示的物流信息足以证明王某某已收到了相应商品,但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相应的款项,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经创盟公司催告后,王某某仍一期未付分期的货款,至今尚欠创盟公司货款合计9145.23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创盟公司请求王某某支付全部价款9145.23元,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主张。
关于创盟公司诉请的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的附件一《白条产品说明及服务费用计算规则》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违约金额×0.015%×违约天数,现创盟公司自行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9145.23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5日起,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上浮50%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低于合同原约定的0.015%/日标准,系创盟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调整后的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主张。
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到庭、不举证等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45.23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145.23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受理费,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本院预收费用不作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王霭姣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胡雪书记员王欣